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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债权交易暂行规则

来源: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编辑:李茜 2018-07-16 1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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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进行的金融债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联交所进行的金融债权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转让方,是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等金融机构。

本规则所称债权,是指转让方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

转让方处置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获得的股权类和实物类资产,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金融债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转让委托

第四条  转让方转让金融债权,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具备转让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标的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  转让方与湖南联交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湖南联交所公开挂牌转让金融债权。湖南联交所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交易服务。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湖南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标的的信息公告;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证明等主体资格材料;

(三)金融债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金融债权产生和合法接续的材料,包括合法取得债权的文件等;

(五)湖南联交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者决议等文件。

第七条  湖南联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公开转让。

第三章信息公告

第八条 信息公告中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条 金融债权信息公告在湖南联交所网站进行发布。

如监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转让方根据其要求可以在其他网站或者报刊上发布公告。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变更信息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转让方重新申请后,在原信息公告渠道予以披露,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信息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三条  如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向湖南联交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受让登记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按照信息公告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材料。

查阅资料涉及转让方商业秘密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约定的时限内办理意向受让报名手续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意向受让报名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报名手续时,应当向湖南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受让申请;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证明;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可以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等;

(三)湖南联交所及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也应当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受让报名手续、参加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湖南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确认。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湖南联交所根据信息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组织交易。

湖南联交所按照信息公告载明的方式组织实施交易。交易成交的,湖南联交所出具成交确认书。

交易双方按照信息公告与成交确认书签订交易合同。

第六章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由湖南联交所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交纳时间以资金到达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交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信息公告载明的方式处理。

未成功竞买的意向受让方,且未出现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原途径退还。

第二十二条 湖南联交所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湖南联交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成交价款的,湖南联交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成交价款的,经交易双方书面同意,湖南联交所在收到首期成交价款和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湖南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

第八章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湖南联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转让方向湖南联交所提出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书面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

(三)应当中止交易或者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湖南联交所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的,应当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作出不予中止或者终结决定的,应当向相关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

(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湖南联交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湖南联交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湖南联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湖南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债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持有的债权资产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湖南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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