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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编辑:李茜 2018-07-16 1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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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36号

HNPR—2017—0003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推动全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湖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统筹运用兼并重组、优化企业资产与债务结构、积极发展股权融资、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破产等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力争用2—3年的时间,全省企业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力争推动一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落地,着力降低省内重点企业负债率,工业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环境。

2.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严格依法行事,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3.有序开展原则。降杠杆要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稳妥有序予以推进。

4.统筹协调原则。把建立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作为降杠杆的根本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把降杠杆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支持优势企业牵头兼并重组。鼓励我省12大重点产业、20个新兴优势产业链、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行业主管部门要搭建兼并重组项目备选库,适时进行项目推介,帮助兼并重组供需双方充分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并购贷款、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引导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采取挂账停息、债务展期等方式帮助兼并企业减轻财务负担,为兼并重组创造良好条件。

2.聚焦重点行业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推动行业景气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的钢铁、煤炭、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和房地产业加大重组力度,引导行业内优势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现减员增效,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提高综合竞争力。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合并同类项。支持企业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优化债务结构。省属国有工商业企业按主业优化重组,推动省属国有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重组整合、缩减户数。鼓励民营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

3.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通过并购重组、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企业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向资本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平台出让股权等方式,推动管理模式由“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变。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定向增发、认购可转换债券、股权置换、合资合作等途径依法参与重点行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二)优化企业资产与债务结构。

1.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按照精干主业、专业化、精细化分工的原则,盘活存量资产。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

2.剥离低效无效资产。采用市场化方式规范清理、依法剥离盈利能力差、与主业关联度较低的土地、设备、厂房、股权投资等无效闲置资产,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对账龄较长且回收存在困难的应收账款、滞销存货可采用折扣转让、打包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尽快变现,增加现金流,实现资产形态转变。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资产核销政策,支持问题资产重组整合。

3.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注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重点推动低效无效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资产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的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省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申请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拓展批量处置、代理处置、委托处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4.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引导企业优化债务结构,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省属资产管理公司联合社会资本,搭建高成本债务置换平台,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回款的实体经济企业将高成本、短周期负债置换为低成本、长周期负债。加大永续票据、定向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适时变现投资收益。研究出台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推动组建省融资担保集团,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尽快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打造为AAA级综合增信平台。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给予必要支持,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

(三)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强股票市场改革对接,用好贫困地区企业上市优先政策,完善企业上市培育、储备和激励机制,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增资扩股,扩大企业上市规模,提升全省证券化率水平。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打造“双创”投资机构聚集地,推动一批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挂牌新三板。

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创新股权融资工具,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为企业降杠杆提供直接融资、委托贷款等融资支持。创新政府性基金使用方式,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企业降杠杆的支持力度。积极吸引保险资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等长期性资金在我省进行股权投资。

3.完善金融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湖南股权交易所企业股权场外挂牌交易、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产品创新、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权益类资产转让及价值发现等功能,创新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简化运行流程,强化融资功能,拓展转让退出通道。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争取新三板挂牌推荐试点资格,建成全国一流的地方中小企业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和拟上市企业培育基地。支持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支持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形成全国同业领先优势,增强市场影响力,打造区域交易中心。积极争取全国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四)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坚持多层次推动债转股。鼓励对市场前景和信用状况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或负债率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开展债转股。

2.支持银行自主处置一批。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省内法人银行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支持在湘银行业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债转股支持。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选择债转股对象和债权,确定转股价格和条件,股权市场化退出。

3.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处置一批。以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平台为基础,吸引市州平台企业和不同所有制实施机构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做强1—2家省级债转股实施企业。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组建以国有资本为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省级债转股基金。力争发行债转股专项债。支持我省建筑、化工、能源、材料、冶金、酒店、农业、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重点国有企业率先开展债转股项目。对实施机构在开展债转股和其他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采取多种市场化转让方式,规范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4.鼓励各类社会实施机构参与处置一批。搭建债转股信息发布平台,畅通供需信息渠道。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开展业务合作。增强实施机构资本实力,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入股实施机构,发展混合所有制。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5.完善退出通道。抓住国家处置不良资产、开展金融扶贫、优先绿色审批的机遇,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培育债转股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对有退出预期的,实施机构与债转股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对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依法转让退出。对非上市公司,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退出。

6.规范债转股监督管理。禁止将扭亏无望、无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建立和完善监管规则,加强试点项目指导和报备管理,加强对债转股参与主体的监督,切实保护各方利益。督促债转股企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责对等、行为规范,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严格规范债转股企业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产处置行为,严禁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引导企业、银行、实施机构等参与主体建立损失和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

(五)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依法对扭亏无望、失去生存空间的“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完善破产清算司法政策,细化工作流程规则。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拓宽破产案件受理渠道,探索设立涉“僵尸企业”案件绿色通道,采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创新措施,认真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支持法院加强公司强制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协调等工作。支持法院加强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升级降级、增补淘汰常态化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平台担任破产管理人。

2.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关停,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全面落实破产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在司法诉讼中受让债权资产不变更抵押人登记。依法处理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实现顺序和方式,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制度。

3.提高破产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市场参与各方协商谈判,兼顾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鼓励债权人与企业对符合破产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破产和解。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湖南联合产权交易等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做好债务人信息披露工作,吸引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和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重整。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完善财税政策。全面执行降杠杆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开展降低杠杆率或降低杠杆率取得实际成效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涉及项目建设、技术改造、产业引导、应急转贷、贷款风险补偿等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倾斜支持。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增值税。对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落实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研究完善符合实际、有利于促进企业降低杠杆率的财税政策。

(二)完善中介服务。充分发挥要素市场、行业协会在企业降杠杆中的积极作用,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促进市场广泛参与。提高全省各类要素市场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帮助交易各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企业降杠杆的服务能力。

(三)强化风险防范。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制定风险防范与处置预案。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者的准入资格管理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参考债务风险评价行业标准值,建立国有企业“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制度,纳入名单范围的,暂停授予其行使出资人的投资计划决定权。发挥好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通过联合授信、合同约定、银团联合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范企业杠杆率超过合理水平。

(四)加强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应用。支持征信机构采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强化信息安全监管,防止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等媒体上公开披露,依法依规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妥善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技术,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落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政策,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手段,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兼并重组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六)规范土地使用。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第一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管理层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重点企业及国有企业要制定年度负债融资方案。优化企业组织架构,压缩企业法人层级,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强化降杠杆考核机制,将降杠杆工作任务纳入国有企业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和企业负责人考核范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降杠杆工作依托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并纳入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导小组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为各项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实施。省国资委牵头推进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企业资产与债务结构工作;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推进工业、商业、农业、房地产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推进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工作;省发改委牵头推进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等单位要认真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及时出台省内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推进有关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降杠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应协调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降杠杆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降杠杆工作要始终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条件成熟的抓紧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条件暂不成熟的要做好方案策划和项目储备。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和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附件:1、湖南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责任分工

              2、湖南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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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政策界限,规范政府行为,推动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助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优化融资结构,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竞争力。

二、明确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界限及参与主体

(一)市场化选择债转股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二)自主协商债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三)多渠道选择债转股实施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三、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定价机制。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二)建立市场化筹集资金机制。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三)建立股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四)规范股权变更程序。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五)强化监管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做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四、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一)准确把握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实施机构、银行和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要准确把握国家降杠杆政策精神和市场化债转股有关政策界限,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把法治化、市场化原则贯穿于债转股工作全过程,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债转股工作。

(二)积极梳理债权债务。自愿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对各银行各类贷款及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或项目进行分类梳理,及早分割债务,明晰权属关系,使债务达到可交易状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进行对账,共同协商选择实施机构,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债转股协议草案。

(三)签署市场化债转股协议。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签署债转股协议,明确各方在债转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共同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四)报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在债转股项目开始、协议草案签署及协议履行等重点环节,由实施机构作为报送主体,由省降杠杆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进展情况基本信息。

(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实施机构在债转股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省降杠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总结。省降杠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我省债转股工作及时汇总、跟踪分析,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开展债转股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六、推动企业改革

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七、强化协调服务

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既有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影响职工的切实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保障,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省发改委负责债转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将债转股市场主体法人代表和高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单位,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各市场主体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

(三)省国资委负责指导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好市场化债转股协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四)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出台财税支持政策,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落实债转股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债转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六)省统计局负责完善降杠杆统计体系,每半年开展全省企业杠杆率测算研判工作。

(七)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协助做好工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债转股工作。

(八)省工商局负责协助有关债转股企业做好企业注册和股东变更相关工作。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债转股企业土地政策,指导相关主体盘活土地资产。

(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债转股的制度建设工作。

(十一)省委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具备资本投资运营及资产管理资质的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平台功能。

(十三)中央在湘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会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的相关工作。

来源: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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