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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红网 作者:肖娟 编辑:甘红 2018-12-26 1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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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网时刻12月26日讯(记者 肖娟)为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设立交易场所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交易场所名义对外经营或组织开展相关交易活动。

《办法》指出,交易场所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品种、交易制度依法经营,不得变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代客理财、诱导投资者交易,不得通过公开方式发布募集资金的广告或虚假宣传,不做保本付息、定期回购或给付回报的承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

要求交易场所客户资金必须选择1家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或按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管理,不得自行直接管理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办法》明确,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所属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其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担负全省股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监管,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负责监管,林权交易场所由省林业局负责监管,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监管,其他类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品种属性确定省级监管部门。

交易场所的设立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原则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原则上一个类别设立一家交易场所。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域保留一家,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

来源:红网

作者:肖娟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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