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政策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8〕78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以及其他类交易的场所”。
二、将第四条中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修改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
三、将第七条中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修改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
四、删除第二十条第(四)款中的“全款现货交易不受T+5交易规则的限制”。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备注:以上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开信息
原文链接:
http://www.hunan.gov.cn/xxgk/wjk/szfbgt/201902/t20190202_5271439.html
相关链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甘红